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65號上訴人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純 被上訴人大發管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好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建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61,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游智棋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