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侵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侵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楊鑫選任辯護人劉育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但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已有明訂。
二、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並有證人A女之證述及卷附證據等件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3年2月23日起羈押3月。茲因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