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汪婷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汪婷婷之輔助人 洪碧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汪婷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汪婷婷之輔助人 洪碧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