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1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被告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葉榮郎
法官唐中興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