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5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523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祥交通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一和祥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請陳報更正該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