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