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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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壬○○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聲請調解,未據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經本院於96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許麗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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