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小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6年6月27日撤回先位聲明,依備位聲
明請求被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下同
)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同年9月12日更正聲明為請
求被告給付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一張,此均有
言詞辯論筆錄足參。本院96年9月17日針對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股票一張有無理由,而為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
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就請求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
無理由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