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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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簡上再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徐進德 再審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楊崇悟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代表人原為 謝連吉 ,於本件訴訟審理中變更為楊崇悟,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所明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在案。上開關於再審之訴之規定及說明,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5編再審之規定,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上訴,而經高等行政法院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情形。
三、查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14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茲再審原告主張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4號行政訴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說明,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四、至再審原告就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吳永宋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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