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邵寶玉 即 吳卲寶玉 間請求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843號支付命令聲請再審,該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83,27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3,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