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蘇月粉.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共計為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4年3月16日以84年度偵字第2449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揭聲請,除有聲請人檢送之84年度偵字第2449號偵查卷證資料可證外,上開扣案物品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認定確係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共計為零點五公克)無誤,有該醫院98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17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可稽,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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