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37號聲請人 紀榮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 張阿雪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民國102年5月後列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區○○段○○段○○○○號、571建號)
二、聲請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