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15號原告 黃平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建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8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