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41號原告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曄俊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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