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6號原告 羅宇瀞 原告杰成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韋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 律師
蔡坤旺 律師被告 林阿香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