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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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國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國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郭國榮因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附表︰受刑人郭國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審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攜帶兇器│有期徒刑│99年8月4日│臺灣板橋│100.5.30│修正前刑法第│││毀壞門扇│10月││地方法院││321條第1項│││夜間侵入││├────┼─────┤第1款、第2│││住宅竊盜│││100年度│100.6.27│款、第3款│││罪│││易字第││││││││1138號│││├──┼────┼────┼───────┼────┼─────┼──────┤│2│攜帶兇器│有期徒刑│99年8月7日│臺灣板橋│100.5.30│修正前刑法第│││毀壞門扇│10月││地方法院││321條第1項│││竊盜罪││├────┼─────┤第2款、第3││││││100年度│100.6.27│款││││││易字第││││││││1138號│││├──┼────┼────┼───────┼────┼─────┼──────┤│3│攜帶兇器│有期徒刑│99年7月間某日│臺灣高等│100.8.23│修正前刑法第│││竊盜罪│7月││法院││321條第1項│││││├────┼─────┤第3款││││││100年度│100.8.23│││││││上易字第││││││││1461號│││├──┼────┼────┼───────┼────┼─────┼──────┤│4│攜帶兇器│有期徒刑│99年8月16日│臺灣高等│100.8.23│修正前刑法第│││竊盜罪│7月││法院││321條第1項│││││├────┼─────┤第3款││││││100年度│100.8.23│││││││上易字第││││││││1461號│││├──┼────┼────┼───────┼────┼─────┼──────┤│5│攜帶兇器│有期徒刑│99年9月10日│臺灣高等│100.8.23│修正前刑法第│││竊盜罪│7月││法院││321條第1項│││││├────┼─────┤第3款││││││100年度│100.8.23│││││││上易字第││││││││1461號│││├──┼────┼────┼───────┼────┼─────┼──────┤│6│攜帶兇器│有期徒刑│99年9月27日│臺灣高等│100.8.23│修正前刑法第│││於夜間侵│10月││法院││321條第1項│││入有人居││├────┼─────┤第1款、第3│││住之建築│││100年度│100.8.23│款│││物竊盜罪│││上易字第││││││││1461號│││├──┼────┼────┼───────┼────┼─────┼──────┤│7│偽造署押│有期徒刑│99年10月15日│臺灣臺北│100.12.26│刑法第217條│││罪│5月,如││地方法院││第1項││││易科罰金│├────┼─────┤││││,以新臺││100年度│101.1.30│││││幣1,000││訴字第27││││││元折算1││號││││││日│││││├──┼────┼────┼───────┼────┼─────┼──────┤│8│毀壞安全│有期徒刑│99年10月1日│臺灣高等│101.4.18│修正前刑法第│││設備竊盜│8月││法院││321條第1項│││罪││├────┼─────┤第2款││││││101年度│101.4.18│││││││上訴字第││││││││279號│││├──┼────┼────┼───────┼────┼─────┼──────┤│9│毀壞安全│有期徒刑│99年10月13日│臺灣高等│101.4.18│修正前刑法第│││設備竊盜│8月││法院││321條第1項│││罪││├────┼─────┤第2款││││││101年度│101.4.18│││││││上訴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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