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感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感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92年度感裁字第79號)後,由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0日以93年度感裁執字第47號執行書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95年2月9日),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等,且於96年
6、7、8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32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並有本院93年度感裁執字第47號執行書、92年度感裁字第79號裁定書、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份表、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等【詳見本院96年度感聲字第44號卷第3頁、第4頁至第6頁、第13頁至第16頁】在卷可稽,上開聲請經核屬實,爰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治安法庭法官黃紀錄以上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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