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小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投小字第九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點四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按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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