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將犯罪事實一、第5、6行所載「於97
年4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刪除,另補充:「甲○○又
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上開三罪經本院以98年
聲字第127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現仍在
監執行中(不構成累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