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調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戴惠英
代 理 人  洪梅芬 律師
代 理 人  涂欣成 律師
代 理 人  呂蘭蓉 律師
相 對 人  徐姚 鴛鴦
代 理 人  徐德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姚鴛鴦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參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市鄉○○路○○號)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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