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0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深福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叁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壹仟壹佰壹拾元外,尚應補繳叁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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