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5,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