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竹簡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明輝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明輝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蘇明輝於民國106年8月31日11時許至13時許,在新竹市香山區友人住處飲用藥酒1罐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時許,在新竹市○○區○○路○○○號旁,見 林秀娥 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無人看管且鑰匙插在電門上,即竊取該機車得手,得手後旋無照騎乘該車上路,做為代步使用。嗣於同日15時56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路○○○號附近時,不慎自摔肇事。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該車係林秀娥遭竊之機車,並於同日18時8分許測得蘇明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而查獲。案經林秀娥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蘇明輝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8812號卷《下稱偵卷》第6至7頁、第40至4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秀娥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8至9頁),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至22頁、第24至28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竊盜、酒後駕車之公共危案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竊盜及1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之(未構成累犯)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至6頁),對於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及超量飲酒後駕車,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等情均應知之甚詳,竟猶仍貪圖一己之私,擅自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又於飲酒後貿然無照騎車上路,且本次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已逾本罪規定之吐氣酒精濃度標準甚多,足見其心存僥倖,視法律於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所為均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幸未致他人傷亡,且所竊之機車及鑰匙均已發還告訴人,損害業已減輕(見偵卷第13頁),兼衡其自述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6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酒測濃度值高低、所生危害程度及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竊得之機車1輛及鑰匙1把,為告訴人林秀娥所有,業已發還被害人乙節,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3頁),參照前揭規定,其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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