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啟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啟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郭啟文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啟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業務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16日│103年12月28日│104年5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偵緝字││及案號│6705號│第6705號│第251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8│105年度易緝字第18│105年度易字第1007││事││號│號│號││實├──┼─────────┼─────────┼─────────┤│審│判決│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6年10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8│105年度易緝字第18│105年度易字第1007││判││號│號│號││決├──┼─────────┼─────────┼─────────┤││確定│105年10月27日│105年10月27日│106年11月6日│││日期││││└──┴──┴─────────┴─────────┴─────────┘┌─────┬─────────┐│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於104年5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偵緝字││及案號│第251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07││事││號││實├──┼─────────┤│審│判決│106年10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07││判││號││決├──┼─────────┤││確定│106年11月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