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129號債權人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106年9月8日至9月12日每日櫃租越南盾80萬元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106年9月13日至106年10月31日,每日櫃租越南盾110萬元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106年9月13日至106年10月31日共44日
是否有誤?並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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