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斌(一)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因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5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至鈞院,經鈞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7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⑴、⑵之罪並經鈞院以94年度聲字第1267號裁定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二)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另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至鈞院,經鈞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0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8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0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⑴、⑵、⑶之罪並經鈞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25號裁定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三)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9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惟⑴、⑵、⑶之罪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30號裁定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98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3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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