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榮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5年度訴字第38號判處轉讓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經桃園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8號減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㈡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㈡字第727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惟㈠、㈡之罪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定應執行刑8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家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就其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判處無期徒刑,其不服,乃提起上訴,嗣就其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此部分並經桃園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而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㈡字第72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並於97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4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