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永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永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永家㈠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78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⒉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5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6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5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台幣9萬元確定;⒊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8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4萬元,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77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確定;上開三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15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確定,於民國99年3月1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2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