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丙○於民國97年8月8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足稽,被繼承人之子輩繼承人有二人,長子乙○○固已拋棄繼承,然長女 俞可兒 迄未拋棄繼承,聲請人為乙○○之子女,係被繼承人之孫,屬第一順序親等在後之繼承人,其繼承權尚未發生,並無拋棄繼承可言,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世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