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莊順德 (住居所詳卷)被告 邱垂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垂揚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莊順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夢萱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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