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垂揚
蘇有政
(另案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