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5號債權人 蘇珈維 債務人裕達電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芳蘭 人債務人 吳子昌 債務人 陳庭豔 債務人 陳明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達電機有限公司、吳芳蘭、吳子昌、陳庭豔、陳明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 確鋭 之請求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之請求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利息部分本金金額總和不符,又支付命令不得混合先備位聲明,如書請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吳芳蘭、吳子昌、陳庭豔、陳明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裕達電機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