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82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日偉 即楊記食品行、 楊浩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楊日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浩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楊記食品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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