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9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許清連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恐嚇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八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將其收押,及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