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99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39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766,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