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冒名陳勝
1號(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月3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列同一犯罪(即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罪等罪)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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