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懋辰企業社
一、原告因與被告甲○○即懋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後
  ,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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