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書記官迴避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93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書記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430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30號裁定,提起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自民國102年去職,目前因疾病治療無法工作,持續4年餘無薪資收入,生活窘困,無資力支出再審裁判費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之103年至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繳納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青蓉法官吳美蒼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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