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3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英傑 選任辯護人 楊永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143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2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黃英傑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5年1月7日下午8時22分,在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住處內,以帳號「super0000000」登入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之八卦版(英文名:Gossiping),發表如附表所示標題為「[爆卦]在台北市某局處睡午覺,做了個夢」之文字訊息,於其中內文以「 腫大平 ...、 午叔華東彥柏 」等人之稱謂影射臺北市議員 鍾小平許淑華陳彥伯 為「跟特定產業有關的」、「不乾淨黑黑議員」及「金權政治」有關,指摘鍾小平、許淑華、陳彥伯係因收受特定產業業者之賄賂而為特定產業護航之民意代表,足以生損害於鍾小平、許淑華、陳彥伯之名譽。
二、案經鍾小平、許淑華、陳彥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黃英傑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在批踢踢實業坊網站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所寫之這篇評論文章有兩個核心重點,一個是關心社會,一個是期待新政治。伊在台北成長,所學的是社會學和政治學,因此對於社會時事和社會議題本來就有在關注,這篇文章環繞之重點是臺北市市政府總預算之質詢、答覆和刪減之過程,同時撰寫之當下也正進行著105年之總統及立委大選,因此藉由檢視民意代表之政見、言詞。簡言之,伊發表這篇評論之文章,伊認為伊評論之重點是臺北市政府之總預算,它是可受公評之事,也是伊所學之範圍,伊是出自善意和關心社會所發表之言論,這是伊撰寫文章之動機;此外伊之文章並未針對告訴人鍾小平等3人云云,然查附表所示之內容,確係被告以帳號「super0000000」登入批踢踢實業坊網站所發表,且文章中提及「腫大平」、「午叔華」、「東彥柏」確為告訴人3人,「 木可 伯伯」為 柯文哲 無誤,業經被告自承在卷,且有告訴人鍾小平、陳彥伯警詢、偵查時之陳述、告訴人許淑華於偵查時之陳述(105年度偵字第6225號卷,下稱偵卷,第14至17、75頁反面至77頁)、被告胞姊黃鈺琦於警詢、偵查時之陳述(偵卷第6至第8頁反面、第76頁反面)、被告母親 吳芬芬 警詢時之陳述(偵卷第9至第10頁)可參,另有附表所示內容(105年度審易字第1143號卷,下稱原審卷,第43頁)、「IP:36.227.42.104」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卷第34頁)附卷可稽。是上揭文章,係由被告於批踢踢實業坊網站所發表,並讓不特定多數人知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被告上開文章所提及之「天龍市府在審總預算,但是極其重要且關乎年輕人之預算一直過不了,這除了是某個 南波萬 之政黨故意做梗之外,另一個號稱要點亮呆彎之政黨也有不乾淨之黑黑議員浮上檯面。許多議員在某方面之磁場是相通的。目前信仰金權政治、舊政治之議員,根本性地阻擋了所有交到議會送審的參與式預算(按:即民眾亦一同參與討論預算),因為參與式預算徹底撼動了地方議員在款項、預算執行、分配等等之過程中可以分得之巨大利潤」,係指案發當時臺北市政府正在審年度總預算,惟告訴人3人有發言審查臺北市政府之預算提案等相關質詢重點等情,業經被告自承在卷,亦有告訴人3人於臺北市議會發言紀錄及相關新聞紀錄(偵卷第86至第111頁)、被告於105年12月12日提出之附件二至十六(原審卷第119至第140頁)、臺北市議會第100卷第9期、第101卷第11期及第102卷第11、12期公報各1冊存卷可參,此部分有關告訴人3人審查臺北市政府之年度總預算等前提事實,堪信為真。至被告辯稱:附表所示文章是用作學術用途,且非特定指涉告訴人3人云云,惟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參照),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惟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暨其協同意見書參照)。
查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因先於文章標題表示「[爆卦]在台北市某局處睡午覺,做了個夢」,復於文章內文提及告訴人3人阻擋預算案之議題,依一般經驗法則,此類於批踢踢實業坊網站八卦版以爆掛標題為由,自係欲於該版上聊八卦是非(自非謂中華文化傳統之五行八卦),為被告自承在卷,因被告同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故仍須探討事實之真偽問題,先予敘明。又被告於附表文章中所述內容,依其前後文判斷,主要是探討阻擋參與式預算之議員,係「跟特定產業有關的」、「不乾淨黑黑議員」,其中佼佼者包括告訴人3人,被告固辯稱:並非特定上開3人云云,然觀被告文章前後文意,其先敘述臺北市政府之總預算經議員阻擋,而阻擋者,主要是以我國兩大黨議員有關,其中之議員有不乾淨黑黑議員(內文寫「也」,自係代表兩黨均有)、信仰舊政治、金權政治有關,文章第二段末尾又以「佼佼者好比...」敘述,自係代表後面舉出特定人士為其文章第二段內文阻擋議案之成員,而被告又不否認其內文提及之「腫大平」、「午叔華」、「東彥柏」確為告訴人3人,且被告上揭匿稱式之寫法,如依字面文義亦已足以特定影射之人為何人,是被告自係特定身分為議員之告訴人3人無訛,況被告已於偵查時自承其在文章中有指涉告訴人3人與特定產業有關,且係不乾淨的黑黑議員等語(偵卷第75頁反面)。是以,觀諸被告全段文章之敘述,既提及「金權政治」、「特定產業有關」、「不乾淨黑黑議員」,末段更再提及因參與式預算根本性地阻擋地方議員在款項、預算執行、分配等等之過程中可以分得之巨大利潤,其前後文意明確、邏輯一致,一般人均得以通常事理意涵加以完整解讀,又無特殊註記說明哪部分文字並非字面所指一般人理解之文意,堪認此內文係指稱身為市議員之告訴人3人有幫助配合財團,惡意阻擋預算之事實;再觀諸被告係於標題刻意以「[爆卦]在台北市某局處睡午覺,做了個夢」標示,又於文章末段貼上臺北市議會之照片(偵卷第19頁),自屬刻意吸引讀者進入閱讀,而衡諸當今社會均厭惡痛恨惡質民意代表、官員勾結財團、關說圖利之輿論風向,身涉此類傳聞,本將對身為市議員之告訴人3人名譽地位產生負面評價,是被告散布之文章乃具體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3人名譽之特定事實,屬誹謗性言論甚為明確,被告及辯護人主張並未特定告訴人3人,係出於關心社會所撰寫之文章,完全未曾指涉告訴人3人收受賄賂並為特定產業進行關說或護航等上開情詞置辯,難謂可採。再者,被告對於其內文提及告訴人3人涉及「金權政治」、「特定產業有關」、「不乾淨黑黑議員」之人,既有事實陳述,亦有意見發表,應屬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評論,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內文屬誹謗罪規範之範疇,被告自需提出相當之證據資料,由法院審酌判斷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被告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方得免於誹謗罪之刑責,並非被告逕辯以乃對於民意代表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評論,即可免於上述適法性檢驗。且查被告自身現為研究所學生,所學亦與社會學及政治學有關,更自承其文章主要是關心社會,且與學術探討有關(原審卷第50頁反面),易言之,被告自應知悉該篇文章既為探討學術議題,縱為易使讀者了解,既在網頁散布不利於告訴人名譽之指控,本應先自行善盡相當之合理查證義務,而非單純卸責於其所稱告訴人3人問案態度很奇怪,況如確係學術文章,內文卻無任何引註、說明,甚而並無任何與一般認定之學術文章格式相符,且該內文對於阻擋預算之議員與「金權政治」、「特定產業有關」、「不乾淨黑黑議員」之告訴人3人直指無諱,亦可見被告並非單純出於期待告訴人3人能就審查預算發揮民意代表之監督功能之意而為散布,益徵上開內文所指純係被告個人因認告訴人3人問案態度不符其認定之「社會期待」,將對告訴人3人審查議案方式之不滿誇大渲染成一般人所厭惡之惡質民代作為,就該內文之語意本身,自係被告個人主觀臆測,毫無根據可言。再觀之被告於偵查時已自承:伊對於告訴人3人為其內文所述,是因他們對議案之態度,因為他們反對議案之態度很奇怪等語(偵卷第75頁反面至第76頁),復於原審審理時提出與附表內文有關之證據(附件二至十六,原審卷第119頁以下),除有涉及告訴人3人過往或遭刑事判刑、或私人感情之新聞,惟觀諸上開附件內容,除與其等審查預算之新聞有關之報導,就告訴人陳彥伯而言,被告完全未提出其有涉及刑事案件,至多與其個人感情新聞有關,至告訴人許淑華、鍾小平,固依附件四、十所載,確有提及其等涉刑事貪污之案件,然被告仍亦未提出告訴人3人就此次審查預算案可能跟該財團有所掛勾或勾結之內容,均證明被告對告訴人3人與財團是否有勾結,或與金權政治有關,因而無端阻擋本次審查臺北市政府的預算案之論述,從未試圖進行基本查證、親自瞭解,自難依其臆測而認定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被告以其係出於關心社會之善意評論,且有合理查證置辯,尚非有據,復佐以被告坦認附表內文提及之議員,因其確實反對參與式預算,且都有不斷鼓吹加速都更及土地徵收,這些議員過往都有賄選或其他被判刑之前科紀錄,都是之前的事,但伊認為可能有關,且這幾個議員都沒有主動公開議員建議款之各種資訊,而議員建議款就跟土地開發及各種建設營造商有直接關係等語(原審卷第112頁)。惟觀諸被告附表內文,並未提及其上開考慮事項,被告更自承就議員建議款之事項根本未於文章中提及,僅辯稱一般討論參與式預算,都是討論議員建議款之執行,也就是說參與式預算跟議員建議款高度相關(原審卷第112頁),是被告亦明知其事前自身之查證均僅與告訴人等人問案態度、議員建議款有無公開有關,甚而被告亦明知告訴人陳彥伯並未涉及貪污等刑事案件,告訴人許淑華、鍾小平在被告撰寫附表文章前涉案之刑事案件亦與本次審查預算無涉,且被告均未於附表內文中詳加解釋何以懷疑告訴人3人與其內文敘述與特定產業、金權政治有所牽扯,自難認符合其所敘欲為學術探討之用,益可徵被告對其指摘告訴人3人涉及無端阻擋預算一事,係完全針對告訴人3人,將損及告訴人3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而仍為之,其主觀上具有誹謗之故意無疑,況被告於前揭文章裡載明係睡午覺,做了個夢等,自非事實真實之依據,核非能證明所散布者為真實,亦非善意發表言論,自無援引刑法第310條第3項或第311條各款主張免責之餘地。綜上所述,被告基於誹謗之故意,將附表所示內文刊登在不特定人均可點選瀏覽之批踢踢實業坊網站網頁,以告訴人3人涉及「金權政治」、「特定產業有關」、「不乾淨黑黑議員」等內文,散布此一足以毀損告訴人3人名譽之文字予不特定多數人。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所辯,洵無足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其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上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各該傳聞證據均非違法取得之證據,且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犯罪證明確而適用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55條(原審漏載,茲以補正)、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未加以查證瞭解、無足夠憑據即對外散布無法證明為真實且明顯損及告訴人3人身為民意代表於社會上之名譽評價地位之誹謗文字,衡諸告訴人3人於案發當時之市議員身分,被告犯罪情節並非輕微,又其犯後未能坦認犯行,亦未能和解並取得告訴人3人之諒解,暨被告無前科之良好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散布公開範圍大小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9日,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經核要屬妥適。再查被告於本件附表文章中所指之「腫大平」、「午叔華」、「東彥柏」確為告訴人3人,且被告並未舉出相當事證,由法院審酌判斷依被告所提證據資料,堪以認定被告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涉之事為真實等節,業據論證綦詳如前,再縱認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係為可受社會公評之事,然依該文章內容前後文義觀之,既已足以特定所影射之人物及事物,並已足資使一般人將該特定人物及事物產生聯結,有使該特定人之名譽遭受損害之危險時,被告即應善盡查證義務,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或提出證據資料,據為法院認定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本件尚無從憑被告所提出之資料而認定被告確有相當理由懷疑告訴人3人確與附表文章所敘述之特定產業、金權政治有關,業經本院論析明確,附表文章所描述之內容毋寧是被告個人之無端推測,縱被告之目的係為喚起一般民眾之注意,而將文章寫得較為聳動誇張,然仍不能以此為由或稱本件具有公益性,即全然免除被告本應善盡之舉證責任,況被告於前揭文章裡載明係睡午覺,做了個夢等,自非事實真實之依據,核非能證明所散布者為真實,亦非善意發表言論,自無援引刑法第310條第3項或第311條各款主張免責之餘地。是被告泛稱本件具有公益性,且其已提出個人所歸納所得資料,並非輕率而惡意為之云云,難謂可採。被告提起本件上訴,猶執陳詞否認前揭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作者super0000000(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看板Gossiping標題[爆卦]在台北市某局處睡午覺,做了個夢時間ThuJan720:22:572016強者我家人在台北市某局處睡午覺,做了一場夢。
夢境在台北市某局處,與同事們討論為什麼「政黨票」不應該放棄「有真正進步價值」的小黨,因為這是 木可伯伯 的切身經驗。
最近一個月,天龍市府在審總預算,但是極其重要且關乎年輕人的預算一直過不了,這除了是某個南波萬的政黨故意做梗之外,另一個號稱要點亮呆彎的政黨也有不乾淨的黑黑議員浮上檯面。
同時,木可伯伯在上任後,之所以會大力地、實質地與某帝國學府合作,嘗試推動在地市民的「參與式預算」,是因為木可伯伯認知到兩個大黨中,有很多信仰舊政治的、金權政治的議員,這些議員橫跨了各個年齡層,大多跟特定產業有關的。佼佼者好比:腫大平、 重伸彥 、午叔華、東彥柏等等,呵呵。
許多議員在某方面的磁場是相通的。目前信仰金權政治、舊政治的議員,根本性地阻擋了所有交到議會送審的參與式預算,因為參與式預算徹底撼動了地方議員在款項、預算執行、分配等等的過程中可以分得的巨大利潤。
突然就這麼醒了,好冷。
不過手機裡居然出現迷樣照片http://imgur.com/chjUofm--※發信站:批踢踢實業坊(ptt.cc),來自:36.227.42.104※文章網址: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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