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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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84號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啓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