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二一號
原告甲000000000000000000(馬來西亞商豐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amesL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關於兩造間交易訴訟之裁判(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院第D0-00-000-00號案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裁定命在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院第D0-00-000-00號民事案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繫屬於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院之民事案件當事人已達成和解,並由該當事人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撤回訴訟而已終結,有原告提出之撤回訴訟狀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