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袁以明┌──────────────────────────────────────────────────┐│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六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一八五0三││壹│壹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