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采龍 (原名: 蔡耀德 )代理人 張齡方 律師
謝以涵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 澳盛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理人 黃盈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翁瑞炯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理人 藍玉峰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相對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同條例第16條第5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聲請人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製作日期:民國106年3月14日),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另經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各於106年4月11日、106年6月20日陳報已無債權,剩餘清算債權如附表所示,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7日國壽字第106030304號函、債權人陳報狀、本件資產表(公告日期:106年3月15日)、分配表公告(公告日期106年3月15日)、計算書、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次│債權人名稱│分配後剩餘清算債權││序││總額(新臺幣/元)│├─┼──────────────┼─────────┤│1│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85901│││公司台灣分公司││├─┼──────────────┼─────────┤│2│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46130│├─┼──────────────┼─────────┤│3│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8738│││││├─┼──────────────┼─────────┤│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5474│││││├─┼──────────────┼─────────┤│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2013│││││├─┼──────────────┼─────────┤│8│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87│││││├─┼──────────────┼─────────┤│9│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公司││├─┼──────────────┼─────────┤│1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5847│││││├─┼──────────────┼─────────┤│11│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45644│││││├─┼──────────────┼─────────┤│12│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13│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