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七十一號
甲○○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住基隆市○○○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零壹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