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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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九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蕭玉芳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元,折合銀圓壹佰肆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參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肆仟伍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