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二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通緝到案後,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期間未滿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