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葉步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添源
法官潘政宏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