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更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刑,原係經本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嗣後與附表編號2至編號14,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然該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裁定開始再審,並以102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判處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以持有槍枝主要零組件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中,有部分犯罪經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是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要旨,上述裁定無實質確定力,仍得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例如修正後新舊法之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若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則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係將原規定移列第1項前段,並增列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本件屬上述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程序上並無不合。
四、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附表編號15所示罪刑,原經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判決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下稱甲案);甲案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下稱乙案);乙案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下稱丙案);附表編號4至14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下稱丁案);上開丙、丁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下稱戊案),嗣甲案中原經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判決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判決撤銷該罪刑暨應執行刑,並以附表編號15所示罪刑判決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上開受刑人原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而獲之7個月之執行刑利益之寬典(即原經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判決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1有期徒刑4月、編號2有期徒刑5月、編號3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4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之總和有期徒刑7年5月,扣除上開戊案之有期徒刑6年10月為有期徒刑7月),始符內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7年2月(4月+5月+8月+5年8月+8月-7月=7年2月)。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部分附表中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此外,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執行│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有期徒刑8月│││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9年07月16日│99年08月02日│99年0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9125號│第1333號│第1809、2124、2345號││││││├───┬────┼──────────┼──────────┼──────────┤││││││││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100年度易緝字第12號│101年度訴字第4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7日│100年09月01日│101年09月07日│├───┼────┼──────────┼──────────┼──────────┤││││││││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100年度易緝字第12號│101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判決│100年02月24日│100年09月01日│102年09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轉讓禁藥││││││├────────┼──────────┼──────────┼──────────┤││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9年06月間某日│99年07月01日│99年07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0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0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06號│字第206號│字第206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第231號│101年度訴字第231號│101年度訴字第2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8月10日│101年08月10日│101年08月10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第231號│101年度訴第231號│101年度訴第231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4至14經定應│附表編號4至14經定應│附表編號4至14經定應││備註│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編號│7│8│9│├────────┼──────────┼──────────┼──────────┤││││││罪名│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轉讓禁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9年07月12日17時7分│99年07月12日18時24分│99年0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0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0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06號│字第206號│字第206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第231號│101年度訴字第231號│101年度訴字第2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8月10日│101年08月10日│101年08月10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第231號│101年度訴第231號│101年度訴第231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4至14經定應│附表編號4至14經定應│附表編號4至14經定應││備註│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轉讓禁藥││││││├────────┼──────────┼──────────┼──────────┤││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9年07月14日20時1分│99年07月12日23時33分│99年07月16日2時2分││││││├────────┼──────────┼──────────┼──────────┤││││││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0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0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06號│字第206號│字第206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第231號│101年度訴字第231號│101年度訴字第2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8月10日│101年08月10日│101年08月10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第231號│101年度訴第231號│101年度訴第231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4至14經定應│附表編號4至14經定應│附表編號4至14經定應││備註│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槍枝主要零組件罪││││││├────────┼──────────┼──────────┼──────────┤││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9年07月25日19時11分│99年07月26日19時8分│99年07月15日至99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0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1年度再字││年度案號│字第206號│字第206號│第1號/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9125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第231號│101年度訴字第231號│102年度再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8月10日│101年08月10日│103年04月02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第231號│101年度訴第231號│102年度再第1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103年5月1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4至14經定應│附表編號4至14經定應│││備註│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