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第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乙○○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六一六O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三紙、拘票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二紙、受刑人及具保人戶籍謄本各一紙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