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新公司)之清算人,因寶新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迄今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延展之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再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九十年度司字第八九號)及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卷宗(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0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九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二號、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一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